監察院19日表示,藍領移工適用勞退舊制,必須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年限才能領退休金,退休門檻高;勞動部於2006年以令釋免除雇主為移工提撥退休金義務,引發牴觸母法爭議。監察院促請勞動部全面檢討該令釋是否逾越法律授權,並評估是否涉及差別待遇。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表示,現行規定排除尚未取得或難以取得永久居留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及其他白領專業人士適用勞退新制,使其無法享有退休金累積機制,其中超過50萬名在台藍領移工,僅適用「勞退舊制」,除非長期在同一雇主工作到退休,否則領不到退休金。
調查報告指出,該令釋是當時考量藍領移工在台工作期間不得超過6年,難以達成退休條件,因此雇主無須為藍領移工提撥退休準備金,但令釋發布已超過18年,目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最長可達12年,且經申請成為中階技術人力後,更無工作年限限制,已有成就退休條件之可能。
調查報告表示,現行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為所有適用勞基法勞工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並未區分台灣或外籍勞工。勞動部以令釋免除雇主提撥義務,雖減輕用人成本,卻削弱勞基法對勞工退休金的保障,恐有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存在牴觸母法的疑慮。
監委表示,勞動部應配合時空環境變遷及就服法修正,儘速全面檢討是否修正或廢止現行令釋。若政策認為目前仍不宜要求雇主為藍領移工提撥退休準備金,則應在勞基法中明確規定排除提撥義務的法律依據,才能符合法律上明確授權的規定,保障適用勞退舊制移工的退休權益。
資料來源/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