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5-5月刊

開放引進印度移工問答集

發文時間:2024.05.06

一、 移工來源已有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國家,為何還要開發新 移工來源國? 

以產業及國籍別分析,製造業以越南籍 22 萬 2,069 人最多,占整體製造業移工 46.43%;社福類以印尼籍 17 萬 9,034 人最多,占整體社福移工76.41%。泰國因經濟發展有減少移工 輸出趨勢,印尼曾片面暫停移工來臺影響我國家庭,任一國家一旦減 少甚或停止輸出,將立即衝擊移工人力來源。 

 

相較鄰近開放移工國家,如日本來源國有15國、韓國有17國、新加 坡有11 國,我國移工主要來源僅有4國,雇主團體長期籲請正視移工來源受限風險,立法院也曾多次要求本部積極開發新移工來源國。 為降低對於特定國家輸出勞工之過度依賴,新增來源國有其必要性,符合產業及家庭雇主期待。

 

 

二、 開發移工來源國的政策評估重點?為何與印度合作,新增引進印度移工? 

對於開放移工來源國,本部主要考慮因素為移工輸出國之勞工素質應 符合我國產業對勞動力之需求;移工之犯罪傾向對我國社會安定之影響;防止移入性疾病侵入國內,威脅我國防疫安全;雙方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設立代表處進行勞務合作,對於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及移工政策與相關措施予以尊重及配合。

 

我國與印度簽署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MOU),自 106 年起業已就印度勞工素質、犯罪治安、防疫及流行疾病等項進行評估,且經詢赴印 度投資之臺商經驗,印度勞工普遍工作表現良好。

 

印度逾 14 億人為世界人口第一大國,有人口紅利並鼓勵勞工赴海外 工作,印度赴海外工作達1,800萬人且持續增加,世界各國皆積極爭取或擴大引進印度移工,包括德國、義大利、法國、中東、新加坡、 馬來西亞都有引進,以色列近期規劃擴大引進,日本已簽署 MOU,韓國正在洽簽。印度移工赴海外多從事建築業、製造業、家事及農業工作,符合我國引進需求。

 

 

三、 印度移工素質如何? 

根據印度教育部2014年統計資料,15-24歲人口之識字率為70.5%, 且教育日漸普及。德國、義大利及中東國家長期引進印度勞工,皆評價印度移工為高品質勞動力;另據臺商赴印度投資設廠經驗,印度勞工普遍工作表現良好。

 

 

四、 引進印度移工會影響社會安定嗎?

依資料庫網站Numbeo之全球比較犯罪(Crime Index)指數,2024年 評比結果,印度均優於加拿大、義大利、英國、法國、瑞典、比利時、 美國、印尼及馬來西亞等國。又德國、義大利、以色列、日本、韓國 及中東國家競相爭取印度移工,顯見各國引進印度移工後,並無犯罪治安之疑慮。

 

另111年移工在臺犯罪率僅約為我國整體犯罪率2分之 1,可見多數移工珍惜在臺工作機會並恪遵法令,避免因違法被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另據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所有移工來臺均應檢具當地國行為良好證明(無犯罪紀錄)。

 

 

五、 印度宗教文化飲食與我國不同,印度移工能否適應臺灣社會? 

印度約有 79.8%人口信奉印度教,而印度憲法已明文禁止印度教種姓制度歧視行為。種姓制度不適用於外國人,來臺工作並無種姓制度問題。

 

 

六、 引進印度移工會影響國內防疫安全嗎? 

據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公布2023年11月印度疫情資訊,當地流行麻 疹、瘧疾及屈公病等傳染病。

 

我國正式公告引進印度移工前,印度移工母國認可醫院必須獲得認證機構根據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國家測試校正實驗室認證委員會 (NABL)之相互承認協議授予之有效認證,且印度移工來臺前依法應提供認可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健康檢查項目包括: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胸部X光肺結核、漢生病、梅毒血清、腸內寄生蟲糞便及身體檢查等。

 

衛福部已訂定移工母國健康檢查認可醫院廢止基準,倘認可醫院每季不合格率達 2%以上、開具不實健檢報告或健檢作業有不法之情事發生等,依該廢止基準予以廢止認可醫院資格。

 

 

七、 臺灣與印度是否已簽署勞工合作備忘錄?條文內容是什麼?

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MOU)於113年2月16日由我駐印度代表處及 印度台北協會雙方代表採視訊方式簽署,依外交部113年2月26日函知雙方已完成換文簽署程序。

MOU共13條條文,內容包括:開放行業及人數由臺方決定、印度方應保證印度移工遵守我方法規、雇主及勞工應履行勞動 契約義務、印度勞工健康檢查、勞資爭議依我國法律解決、保障印度勞工在臺權益、共同防制人口販運、共組聯合工作小組等。 

 

 

八、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MOU)何時生效?何時會開放引進印度移工?

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僅是雙方合作協議架構,雙方約定 4 自簽署日生效。MOU 簽署生效後,雙方還需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並在我國既有開放移工從事行業範圍下(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農林漁牧及養殖漁業、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討論初期開放行業別、人數、語言與專長技能及招募引進方式等執行細節。

 

待臺印度雙方完成行政作業準備後,本部會依就業服務法公告新增印度為移工來源國,才會開放引進印度移工。

 

 

九、簽署後,是否立即引進10萬人?

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MOU)簽署後,不會立即引進印度移工,更無網路謠傳引進10萬名印度移工之規劃。

 

 

十、如何做好協助印度移工適應在臺工作及生活的準備工作?

本部與相關部會、社會團體及印度方共同完成籌備工作後,將依我方引進需求(具一定學歷、英文佳),初期採小額試辦引進,並運用現行移工管理體系之英語通譯人才、1955 專線服務、地方政府訪查諮詢人員,加強教育訓練 以熟悉印度移工,及提供入國前、後之法令權益講習,在臺工作期間 訪視印度移工工作及生活情形。也將連結內政部移民署、大專院校及 教育機構通曉印地語人才名單,未來將建立印度語通譯人才及資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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